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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南城:父母卖掉未成年儿女房产 法院判合同“无效”

时间:2016-07-12 16:19 作者:东莞厂房网 阅读:

东莞南城某花园某号房(以下简称案涉房产)的房地产权属人是何某(未成年人),购置价为521400元。何某是刘某的儿子。
 
2013年5月16日,刘某与官某就将案涉房产出售给官某的事宜签订了《房地产买卖(转让)合同》,约定房产转让价格为50万元。隔天,刘某出具收据,确认代何某收取了官某交付购买案涉房产的定金20万元。
 
后来,因何某、刘某拒绝履行协助配合申请银行贷款以及房屋过户义务,导致房屋买卖无法完成。官某遂将刘某告上法庭。
 
法院一审判决,认定刘某与官某签订的买卖合同无效,刘某将20万还给官某。
 
官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法院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八条“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合法权益,除为被监护人的利益外,不得处理被监护人的财产”。根据上述规定,监护人处分未成年人子女的财产并非一概无效,有效的前提是为了未成年子女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