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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租方欠交租金出租方可否停水电

时间:2012-03-29 10:30 作者:阅读:

  本案中由于双方租赁合同未有关于可以停水停电的约定,因此。开发公司擅停止厂房水电是不合法的

案情回放】

2011年4月16日其与广州市某包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包装公司”签订一份租赁合同,广州市某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开发公司”从事厂房出租的企业。将其名下位于某区的一个厂房出租给对方,双方签订的租赁合同中写明拖欠租金逾越十天的出租方可以解除合同,没收押金,并可以追讨所欠的租金和滞纳金。2011年12月23日包装公司开始拖欠开发公司的租金,开发公司经多次催收租金未果,于2012年2月16日停止了租赁厂房处的水电。现请问开发公司的行为是否合法?

律师说法】

两律师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是如果租赁合同中没有关于可以停水停电的约定,本报记者采访了广东华誉律师事务所郑贤春、禤卓权律师。出租方能否采取该措施。

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第227条规定: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未支付或者迟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由此可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212条规定: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未支付或者迟延支付租金,会致使出租人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损害出租人的合法权益,法律由此赋予出租人单方解除合同的权利。

根据我国合同法意思自治的原则,同时。合同当事人只要不违反我国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可以自由地创设权利义务。如果当事人在租赁合同中明确约定,承租人未按约交付租金,出租人有权采取停水停电或停用其他设施等方式催促承租人交租,该约定未违反我国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有效条款。

厂房出租方能否采取停水停电的方式逼使承租方交纳租金,可见。关键要看租赁合同中是如何约定的如果租赁合同明确约定在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未支付租金或迟延支付租金时,出租人有权以停水停电或停用其他设施等方式催促承租人交纳租金的出租人可以采取停水停电或停用其他设施等方式催收租金;如果租赁合同没有约定出租人可以停水停电或停用其他设施等方式催促承租人交纳租金的出租人采取停水停电或停用其他设施等方式催收租金,则出租人的行为构成了侵权,承租人可以要求出租人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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