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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擅用儿子房产作担保

时间:2012-05-28 09:43 作者:阅读:

  叶某向某金融机构借款8.5万元,2008年.叶某的朋友卢某夫妇以房产为叶某借款提供抵押担保。后经金融机构催收,叶某未履行归还义务。今年4月,金融机构诉请叶某归还借款本息共计10.7万元,卢某夫妇承担担保责任。

用作抵押的房产所有人为卢某夫妇的儿子小卢,审理此案的云南省永善县人民法院查明.签订抵押合同时小卢为未成年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此抵押合同为无效合同。后经多方协商,卢某夫妇自愿用工资收入为叶某提供担保。

以案释法

维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富及其他合法权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八条规定: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除为被监护人的利益外,不得处置被监护人的财富。根据合同法,为贷款提供抵押时,金融借款合同是主合同,而抵押合同是从合同,虽然从合同无效,但不影响主合同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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