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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吞9万元法院判其悉数返还上家

时间:2012-04-07 10:24 作者:阅读:

  双方未对委托事务是否有偿有过约定的情况下,综上。施某作为受托人在向宏升公司支付实价房款后,应将多余钱款退还。至于施某称为避税做低房价而签订阴阳合同一节,无相应的事实依据,亦不予采信。

房屋买卖掮客施某却以下家要求制作阴阳合同为由拒绝返还。近日,私吞下家房款9万元后。闵行区法院判令施某退还不当得利9万元。

陈先生经施某介绍,2010年4月8日。向宏升公司购买嘉善县洪溪镇上的一套房屋及自行车库,并向施某缴纳了房款33万元。然而,陈先生拿到购房发票后,却发现所书金额只有24万元。陈先生认为,施某收取的购房款超出了约定的购房款,其中差额属不当得利。为此,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施某返还9万元。

品风公司受宏升公司委托代为销售系争房屋,施某辩称自己是品风投资公司的员工。当时自己是代表品风公司与陈先生进行购房签约。为避税,陈先生要求做低房价至24万元,故签订了阴阳合同。也就是说,陈先生与品风公司签订的预订单载明房价为33万元,与宏升公司签订的买卖合同上载明的房价为24万元,所以,其中的差额不属不当得利性质。施某向法庭提供了预订单复印件1份,但未能提供原件。

无证据证明施某在收取钱款时向陈先生出示过品风公司委托书或明示过代表品风公司促成陈先生与宏升公司签订购房合同,法院认为。因此,施某称收款行为属职务行为难以认定。关于施某提供的预订单,因系复印件,且陈先生予以否认,其证据效力和证明内容不予确认。施某称已将收取的33万元全部交付宏升公司一节,未能提供依据,不予采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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