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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出台政府向社会转移职能暂行规定

时间:2013-06-26 22:49 作者:东莞厂房网 阅读:

 

昨日,东莞市政府网站公布《东莞市政府向社会转移职能暂行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按照规定,承接转移职能的社会主体主要是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等社会组织及市场中介组织。规定还明确了转移职能的类型和程序。市社工委对规定的主要内容进行了说明。
 
  ●职能转移坚持四原则
 
  政府向社会转移职能是指政府部门按照构建“小政府、大社会、好市场”的总体目标,通过相关程序和方式将政府有关职能转移给相关社会主体承担的活动。
 
  规定明确转移职能的四项原则包括:分类实施、公平公开、积极稳妥、依法监管。
 
  【解读】
 
  “分类实施”:市有关单位提出转移的职能多种多样,如果“一刀切”转移的话,容易出现问题,不符合实际。因此,根据公共经济学原理,对转移的职能事项按照是否可以竞争和实现竞争的程度的标准进行分类,转移的方式程序相应有不同的安排。
 
  “公平公开”:转移职能工作要遵循公开原则,把转移的事项、要求、承接主体的条件等向社会公开。在设定条件和选择承接主体的时候也要公平公正。
 
  “积极稳妥”:既要加快转移职能的进度,又要避免因为条件不成熟而出现问题的情况。
 
  “依法监管”:政府要从直接管理者变成事中、事后监督者,社会组织要从被管理者变成自我管理者。
 
  ●转移职能分为三类
 
  可向社会转移的职能包括:行规行约制定,行内企业资质认定及等级评定,行业调查、统计、培训、咨询、考核、宣传,社区事务、公益服务,产品检验检测,专业技术职称和执业资格评定等属于行业管理与服务、社会事务管理与服务、专业技术管理和服务等性质的职能。
 
  这些职能被分为三类。
 
  第一类是充分竞争性事项,如宣传培训、业务咨询、行业统计、行业调查、法律服务。
 
  第二类是适度竞争性事项,如社区事务、公益服务、成果(产品)评审和认定、行业评比、等级评定等。
 
  第三类是非竞争性事项,如企业资质认定、人员职业资格评定和执业资格注册、行业标准制订、行业准入审核等。
 
  【解读】
 
  根据省、市关文件精神和工作实际,东莞将属于行业管理与服务、社会事务管理与服务、专业技术管理和服务等性质的职能列为向社会转移的内容。
 
  对行业管理与服务,按照行业自治的导向,应当由行业协会实行自律管理、自我服务。
 
  对社会事务管理与服务,按照社区自治的导向,很大程度上可以由民办非营利机构、公益组织等参与,并实行社区的自我管理和自我服务。
 
  对专业技术管理和服务,按照专业的事应当交由专业的人来做的导向,应当由有专业技术资质的机构或人士来承担。
 
  ●事业单位不宜大量承接转移职能
 
  承接转移职能的社会主体主要是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等社会组织及市场中介组织。个别事项因社会组织及市场中介组织不具备条件的,可以暂考虑转移给事业单位承接,作为过渡性安排。
 
  规定明确了承接主体的条件。同时规定,在五类情况下,社会组织可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获得承接政府转移职能的资格。这五类情况包括评估等级在3A以上;获得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和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在国内和本地区内具有较大影响力,在行业内具有较高的公信力和声誉度,曾获得国家、省或市级荣誉;枢纽(联合)型社会组织;已成立党的组织。
 
  此外,从2014年7月1日起,未列入承接政府职能转移目录的社会组织,原则上不能承接政府转移职能。
 
  【解读】
 
  向社会转移的职能应当由社会主体承接,即包括社会组织、市场中介组织等,以行业协会为主。在广义上,事业单位也属于社会主体,但考虑到目前事业单位的行政色彩较浓,社会化程度低,不适宜大量承接转移职能。而个别职能事项因社会组织或市场中介组织不具备条件的,可以暂时转移给事业单位,作为过渡安排。
 
  ●承接转移职能不到位需退出
 
  按照规定,政府向社会转移职能的方式分为公告转移、竞争转移和授权转移。
 
  对充分竞争性事项,职能转出部门应向社会发布公告,由社会主体承接实施该事项。
 
  对适度竞争性事项,采取公开报名、公平竞争、择优承接的方式,选择若干个符合条件的社会主体承接转移职能。
 
  对非竞争性事项,一般通过制订或修改相应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授权一个符合条件的社会主体承接转移的职能,或者将事业单位改制为法定机构承接。非竞争性事项需要立法授权或设立法定机构的,应按照省的统一安排。在立法授权或设立法定机构之前,应当按照转移程序,择优选择一个符合条件的社会主体承接,作为过渡性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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