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售资讯

用人单位欲拿回赠与员工的房产

时间:2012-05-15 11:03 作者:阅读:

  采用为员工购房的方式也时有发生。为了防止今后“吃亏”与其为员工购房,单位为了吸引优秀员工。不如采用借款的方式,约定一定的服务期,服务期满员工就不用归还借款。这样既能留住人才,也能保护自己的权益。

并赠与房产,公司高薪聘请员工。员工不久便离职。公司要求拿回赠与的房产,找到劳动仲裁部门,却吃了闭门羹,原告知这不是劳动纠纷,不予以受理。

看似劳动纠纷,劳动合同履行过程中。其实未必都是哪些依据劳动法,哪些依据民事法,通过哪条途径更有利?18创富网创富导师赵寻遇到许多读者的类似疑虑,其实之所以有这么多人“误入歧途”关键在于,没有认清单位与员工之间的关系。

法律规定,赵寻指出。单位与员工之间,因确认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卦、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安全、福利、培训以及劳动维护,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弥补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属于劳动纠纷,这些纠纷依照法律的规定必需先由劳动争议仲裁部门仲裁。这类劳动关系中,单位与员工之间存在管理与被管理、支配与被支配的关系。

都属于平等主体之间的合同关系,而单位与员工因住房、股权等产生的纠纷以及单位与劳动者临时形成的劳务关系。属于民事范畴,不属于劳动纠纷,不需要劳动仲裁的前置顺序。对于这些民事纠纷,所依据的不是劳动法以及劳动合同法,而是国的合同法、公司法等相关法律规定。

赵寻分析了以下几种特殊案情:围绕两者关系的认定。

不惜重金为员工高某购置一套商品房,某公司为揽储优秀人才。房产证上写的该员工的名字。

公司与高某私下里签订了一份协议,为了让高某耐久地服务于公司。协议约定了高某的服务期,若高某在服务期内离职,高某的房产所有权归公司所有。高某拿到房产后不到三年,打算另谋出路。公司却主张高某的房产实际上是公司出资,应归公司所有。

律师分析:

但实质上,此案看起来是典型的劳动纠纷。律师分析认为,要求房屋的所有权,这个属于民事纠纷,属于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纠纷。

房屋登记在高某名下,根据我国物权法物权公示的原理的相关法律规定。房屋的所有权属于高某,公司主张对房屋的所有权缺乏法律依据。但高某与公司的法律关系,可根据双方签订的协议内容进行认定,比方是否形成债权债务关系。如果构成债权债务关系,公司虽然不能主张房屋的所有权,但可主张相应的债权,并要求赔偿相应的损失。

 

  东莞厂房网专业提供东莞厂房出售、出租及仓库租售,土地信息,工业园、写字楼招商等业务,欢迎来电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