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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厂房惹纠纷配套设备判拆回

时间:2012-05-05 09:56 作者:阅读:

  原、原告租赁厂房,法院审理认为。双方自愿续签新的合同,故该协议是合法有效的原、原告均应遵照执行。因本案多次调解,双方对折价出让达不成协议。故本院对原告要求撤除的意见,予以支持。对原告要求原告按协议380V供电设备恢复原状的意见,予以采用。据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广丰县人民法院判决原告蒋某、郑某按合同的约定, 近日。将原告江西某食品公司外线、变压器、配套设备拆回,并按原有的380V供电设备恢复原状。

2006年公司(乙方)与原告江西某食品公司(甲方)签订了厂房租赁合同,原告蒋某、郑某系原江西某钢材公司(已撤销)股东。对租赁事项作出相应约定。2010年1月1日,原、原告又签订了一份《厂房租赁合同》租期为2010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该合同第五条规定:乙方为改善用电条件所安装的外线、变压器、配套设备为乙方所有,租赁期满后乙方可以拆走,也可以通过协商折旧出让给甲方。乙方必需按原有的380V供电设备恢复原状。该合同到期后,原告撤除相关设备时,双方发生争执,故原告诉至本院,调解期间,双方均不同意设备折旧出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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