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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房主伪造房产证行骗

时间:2012-04-14 11:48 作者:阅读:

  孙先生的财富损失系假房主实施的诈骗行为所致,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孙先生定金的直接收取人为假房主而非中介公司,且顺义区人民法院已经出具刑事判决书,判决“继续追缴原告人申某违法所得,追缴后发还被害人孙先生”故孙先生因被诈骗所受的损失已经过法院判决,其就同一损失要求中介公司再次赔偿,没有法律依据。法院最终裁定采用孙先生的起诉。

孙先生将涉案某房地产中介公司告上了法庭索赔5万元定金损失。日前,孙先生夫妇本想买一套二手房作为自己的蜗居”不承想却被假房主骗取定金。无奈。此案经过一审和二审法院审理,孙先生的请求最终被驳回。

孙先生委托某房地产中介公司寻找顺义城区的二手房,原告孙先生起诉称。该房地产中介公司经纪人杨某的多次推荐下,于2011年1月8日下午看中了一套房子。经三方约定,于2011年1月11日晚上在该中介公司某店面内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支付“房主”申某5万元定金,并约好7日内进行面签。但在约定的时间内,房主多次以各种理由拖延面签时间,后该中介公司经纪人告知孙先生夫妇,涉案的房屋房产证是伪造的孙先生夫妇报警,假房主被抓获。但孙先生夫妇的5万元定金已被假房主挥霍,无法追回。无奈,孙先生夫妇将该中介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该中介公司赔偿5万元定金损失。

该中介公司已经完成了形式上的审查义务,原告某中介公司答辩称。房产证的审查只能进行形式审查,不能进行实质审查。对该假房主的犯罪行为,该中介公司没有方法预防,也无法识别。故该中介公司没有过错,不同意赔偿孙先生的5万元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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